我国人力资源部表示,由于农历新年以及联邦直辖区日在同一天,雇员应该在2月3日享有有薪假期!
据了解,根据《1955年雇佣法令》第60D条阐明,私人界雇主每年需提供11天有薪公共假期给雇员,其中5天是必须要放的假期,包括了联邦直辖区日。其余的假期,雇主可以通过《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》内第3条附表中选择6天来放假。
人力资源部指出,如果位于联邦直辖区的公司把农历新年选定为公司的公共假期的话,那么雇主就必须给雇员在2月3日享有有薪假期。而没有选定农历新年为公共假期的公司,则只需要在联邦直辖区日放有薪假期一天!
这是因为,根据《1955年雇佣法令》 如果公共假期与其它的公共假期撞日的话,那么就必须要在第二个工作日补上。由于联邦直辖区日落在农历新年的第一天,而农历新年第二天也同样是公共假期的关系,联邦直辖区日假期必须要在2月3日补上。
需要一提的是,联邦直辖区日除了意味着吉隆坡之外,也代表纳闽以及布城这两个联邦直辖区。不过,人力资源部阐明, 《1955年雇佣法令》 不适用于公务员以及其它在附表一阐明不适用的其他类别员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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